山东济宁邹城利民建设债权收益权01号定融(迟延履行利息万分之175的依据)
(来源:永清妇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最主要构建和衍生方式。在民法体系中,有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內容虽然数量不算庞大,但地位十分重要。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在《婚姻法》及《收养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计五章(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79条。编纂理念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婚姻家庭
如“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
“夫妻债务认定和清偿规则”;
二、鼓励持久婚姻
如“登记离婚冷静期”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准予离婚”;
三、男女平等及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如“夫妻共同财产制”“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四、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如“亲子关系的确认”“收养条件放宽”“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以及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姻关系中,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过错,例如婚外情、婚外生子等,这些行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无疑都会产生极大心理伤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权利,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协议离婚设置三十天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另一方面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
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按照《婚姻法》,有可能碰到多次起诉离婚都被驳回的情况,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新规定为那些被故意拖延离婚,无法从不幸婚姻的泥潭中挣脱出来的人提供了一个路径。
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虽然个人婚前的本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扩大了收养人范围
为了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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