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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都(金乡)土发1号债权(金乡蒜薹今日收购价)

实时发布 2022年11月13日 15:00 211 lcfh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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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一

蒜都(金乡)土发1号债权(金乡蒜薹今日收购价)

问:某行政单位工程涉及经济纠纷,属于工程款,法院判决后通过法院将钱划走,由法院将钱付给对方。该行政单位已取得法院执行收款专用票据,是否还需要对方单位开具相应的发票?对于案件款应取得哪些原始凭证,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简介二

问:我单位请一个建筑公司给我们干活,因为结算纠纷,经法院判决,要求我们支付对方***金20万元,请问这个***金对方是不是有义务开票?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对方是否应开具发票的问题。

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开具发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那么是否可以以法院判决书替代发票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因此,法院判决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但法院判决书并不能替代发票,可能会导致对方偷漏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方是因提供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工程款发票。法院判决书是明确诉讼当事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书,但并不能证明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判决,付款方应将判决书、相应的付款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或法院出具的收款凭证)和发票一起作为凭证入账。

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政策参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0〕371号)

第一条规定,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给支付方(被执行人)。

第二条规定,法院代为执行的经济纠纷涉及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均应使用地方税收发票。地方税收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应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第十九条规定,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诉讼费),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的,代开申请人凭取得有关法定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强制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到地税机关缴纳纳税款、申请开具发票。

那么支付的***金亦如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支付的***金构成价外费用的情况下,属于对方销售额的一部分,对方建筑公司应该按照主合同业务类型给你们开具发票。

延伸阅读

蒜都(金乡)土发1号债权(金乡蒜薹今日收购价)

关于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的问题,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裁判观点有所不同,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层面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此外,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因此造成的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但应对损失的实际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我们在实际业务中,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确将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之一,否则发生争议后将无权要求对方先开票而己方后付款,付款后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开具发票的法院也可能不会予以处理。对方确实未开票的,除向税务机关进行反映要求依法处理外,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赔偿因未开票造成的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但应对损失的实际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标签: 蒜都(金乡)土发1号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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