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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发布 2022年11月12日 16:44 230 lcfh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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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敦促执行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未履行完毕的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本院敦促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义务。如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将及时从曝光台中删除相关信息。

本院欢迎社会各界对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行举报,同时欢迎对本院的执行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举报电话:0660-8930538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名单

一、自然人

1、案号: (2017)粤1581执67号

被执行人: 陈良雄

身份证号: 4415221988****4756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27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良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高淞木制品厂支付模板货款343187元及支付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执行人林晓丹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7.8元,由被执行人陈良雄、林晓丹负担,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申请执行人。

2、案号: (2017)粤1581执67号

被执行人: 林晓丹

身份证号: 4415221987****4726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27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良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高淞木制品厂支付模板货款343187元及支付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执行人林晓丹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7.8元,由被执行人陈良雄、林晓丹负担,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申请执行人。

3、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00011号

被执行人: 黄建民

身份证号: 4425301970****1717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7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黄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余长顺借款共计47000元。

二、被执行人黄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余长顺借款利息(以借款47000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率计算;利息起止点: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4、案号: (2016)粤1581执93号

被执行人: 刘汉标

身份证号: 4415221978****531X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127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刘汉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洲东借款人民币1250000元及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1.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号: (2016)粤1581执101号

被执行人: 纪成昌

身份证号: 4415221956****0639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38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纪成昌、林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艾绮璇返还借款本金485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催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1.借款本金465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0年9月17日起算;2.借款本金20000元的逾期利息2014年1月29日起算)。

二、被执行人纪成昌、林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艾绮璇支付保全费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交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8元,减半收取7549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艾绮璇负担3843元,被执行人纪成昌、林润负担3706元(该款被执行人纪成昌、林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6、案号: (2016)粤1581执97号

被执行人: 吴燕发

身份证号: 4425301969****101X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碣民初字第2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婚生男孩吴嘉豪(1998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燕发同意由申请执行人林格芬抚养,并同意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每月在20日前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其教育费用双方同意共同承担;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位于陆丰市碣石镇北斗新区**房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产权证陆证字第090000****号,建筑面积:134.62平方米)属双方共有财产。被执行人吴燕发同意将上述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林格芬所有;并同意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案号: (2016)粤1581执88号

被执行人: 潘荣财

身份证号: 4415811971****031X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42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潘荣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林炯达借款人民币1605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74元,被执行人负担1746元(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用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执行人迳付还申请执行人)。

8、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80号

被执行人: 李小琼

身份证号: 4206031973****1021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8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林伟浩、王万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周帅梅、胡盈、胡霄、胡芸人民币505134.85元(被执行人林伟浩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110000元应予扣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的赔偿额为限与另外李小琼车损、王俊受伤、唐江红受伤、张永灯死亡引起的损失共同按比例分配)。

二、被执行人苏洋、李小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周帅梅、胡盈、胡霄、胡芸人民币194200.65元(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以10000元赔偿额为限)。

9、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82号

被执行人: 李小琼

身份证号: 4206031973****1021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8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林伟浩、王万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郭海珍、张志林、张玉、张九留人民币531903.55元(被执行人林伟浩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110000元应予扣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的赔偿额为限与另外李小琼车损、王俊受伤、唐江红受伤、胡胜桥死亡引起的损失共同按比例分配)。

二、被执行人苏洋、李小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郭海珍、张志林、张玉、张九留人民币205672.95元(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以10000元赔偿额为限)。

10、案号: (2014)汕陆法执字第60号

被执行人: 罗丽琴

身份证号: 4415231980****634X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汕陆法博民初字第1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罗丽琴应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吴伟根孩子抚养费65000元。该款应于被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

11、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95号

被执行人: 李谨

身份证号: 4415221984****596X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瑾付还申请执行人张文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12、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71号

被执行人: 莫妙荷

身份证号: 4425271966****3401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尾中法民二终字第2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陆丰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豪工资款人民币1382759元以及奖金人民币2303400元。第三人邓庆其、莫妙何承担连带责任。

13、案号: (2014)汕陆法执字第33号

被执行人: 郑少玉

身份证号: 4415811986****8826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3号

民事判决书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抚养费由申请执行人郑少玉承担一半(即5236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逐步按280元给付被执行人陈少权收讫。

14、案号: (2017)粤1581执19号

被执行人: 罗舜侨

身份证号: 4425301967****0026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53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罗舜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高木桂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被执行人罗舜侨负担。

15、案号: (2016)粤1581执101号

被执行人: 林润

身份证号: 4415221963****0662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38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纪成昌、林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艾绮璇返还借款本金485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催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1.借款本金465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0年9月17日起算;2.借款本金20000元的逾期利息2014年1月29日起算)。

二、被执行人纪成昌、林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艾绮璇支付保全费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交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8元,减半收取7549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艾绮璇负担3843元,被执行人纪成昌、林润负担3706元(该款被执行人纪成昌、林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16、案号: (2016)粤1581执85号

被执行人: 林木忠

身份证号: 4425301965****237X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14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执行人林木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练锡萍合约定金人民币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被执行人负担;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付给申请执行人。

17、案号: (2016)粤1581执54号

被执行人: 林锦池

身份证号: 4415221987****2392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9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粤1581民初92号。

18、案号: (2016)粤1581执65号

被执行人: 陈良雄

身份证号: 4415221988****4756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二初字第8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良雄拖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林动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50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被执行人拖欠货款的利息,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货款分三期付还:在2016年4月30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在2016年5月30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余款50500元。

二、若被执行人陈良雄逾期付款,则应由被执行人将全部结欠货款于该期到期之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林动木业有限公司。

三、本案受理费3355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林动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良雄各负担839元。

19、案号: (2016)粤1581执49号

被执行人: 黄海源

身份证号: 4415221984****4610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民终8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324号、(2016)粤15民终88号。

20、案号: (2016)粤1581执14号

被执行人: 吴演金

身份证号: 4415811981****3816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7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演金给予申请执行人经济帮助人民币10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吴演金负担。

21、案号: (2016)粤1581执67号

被执行人: 郑钟勇

身份证号: 4415221978****0634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24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郑钟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黄崇武借款人民币16万元及自2016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22、案号: (2013)汕陆法执字第26号

被执行人: 陈晓龙

身份证号: 4415221986****0012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48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陈晓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薛端德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48155.47元(被执行人陈晓龙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薛端德34897.97元应予抵扣)。

23、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67号

被执行人: 沈炳杰

身份证号: 4415221985****3370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2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沈炳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叶小舟欠款人民币63207元。本案受理费1455.17元,由被执行人沈炳杰负担。

24、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24号

被执行人: 程春超

身份证号: 4415811980****4315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1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程春超结欠申请执行人庄胜凯借款人民币21万元。

25、案号: (2014)汕陆法执字第49号

被执行人: 郭初恋

身份证号: 4415221974****3010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4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执行人郭初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梁琴波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交本院转申请执行人接收。

26、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81号

被执行人: 蔡启民

身份证号: 4415221974****5116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7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蔡启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吴克勤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9日开始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27、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74号

被执行人: 李梓科

身份证号: 4415221971****5157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8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李梓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蔡建锋款项人民币47600元。本案受理费495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李梓科负担。

28、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22号

被执行人: 张必玉

身份证号: 4202211952****4218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0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张必玉、资溪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方亚英人民币323839.83元(被执行人张必玉已支付5000元应予扣除)。

29、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83号

被执行人: 温伟杰

身份证号: 4415811994****2135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4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温伟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林梅等人民币851470.1元(温伟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应予以扣抵)。

30、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39号

被执行人: 邢宏武

身份证号: 4202221972****0516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8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

31、案号: (2014)汕陆法执字第26号

被执行人: 陈玉山

身份证号: 4415221985****5732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汕陆法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陈玉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宇吉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4105.41元(被执行人陈玉山已支付的244032.13元应予以扣除)。

32、案号: (2016)粤1581执11号

被执行人: 邓庆其

身份证号: 4425271966****1692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陆丰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李豪欠款人民币110134元,被执行人邓庆其、莫妙荷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3、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87号

被执行人: 傅扬威

身份证号: 4415811990****3633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二初字第1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汕陆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34、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98号

被执行人: 吴天明

身份证号: 4401061964****2037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二初字第7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汕陆法民二初第71号。

35、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62号

被执行人: 孙伟松

身份证号: 4415221979****3033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0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孙伟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陈现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1月7日起开始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2.36元,由被执行人孙伟松负担。

36、案号: (2016)粤1581执11号

被执行人: 莫妙荷

身份证号: 4425271966****3401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陆丰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李豪欠款人民币110134元,被执行人邓庆其、莫妙荷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7、案号: (2017)粤1581执49号

被执行人: 翁丽玉

身份证号: 4415221980****1742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63号、(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4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翁丽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美珠十笔借款本金合计517000元;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直至借款本金清偿为止的相应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9070元,由被执行人翁丽玉负担。

38、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52号

被执行人: 黄镇湖

身份证号: 4415221987****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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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2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黄镇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武杰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你,财产保全费2020元,两项共计4920元,由被执行人黄镇湖负担。

39、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90号

被执行人: 范忠耿

身份证号: 4415221974****2412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甲民初字第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范忠耿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劳瑞坤借款人民币65000元。

40、案号: (2016)粤1581执68号

被执行人: 李川

身份证号: 4415221958****0653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甲民初字第8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李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建冰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5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人民币12370元,由被执行人李川负担,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申请执行人。

41、案号: (2016)粤1581执4号

被执行人: 王荣耀

身份证号: 4415221983****597X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王荣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秋桑孩子抚养费人民币69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荣耀负担。

42、案号: (2016)粤1581执6号

被执行人: 李龙校

身份证号: 4415221973****8417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甲民初字第6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李龙校应支付房产现有价值的一半人民币十二万五千给申请执行人林慧。

43、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82号

被执行人: 苏洋

身份证号: 4208811985****873X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8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苏洋、李小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郭海珍、张志林、张玉、张九留人民币205672.95元(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以10000元赔偿额为限)。

44、案号: (2016)粤1581执19号

被执行人: 蔡培堤

身份证号: 4415221976****0632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甲民初字第8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蔡培堤应补偿申请执行人范赛金房款人民币68000元。

45、案号: (2016)粤1581执22号

被执行人: 许长英

身份证号: 4425301933****1754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9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许长英、许荣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木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46、案号: (2016)粤1581执22号

被执行人: 许荣秋

身份证号: 4403011965****7537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9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许长英、许荣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木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47、案号: (2016)粤1581执15号

被执行人: 谢凯航

身份证号: 4415221985****1038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谢凯航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林汉明借款人民币10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元由被执行人谢凯航负担。

48、案号: (2016)粤1581执26号

被执行人: 张志广

身份证号: 4415221975****5971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5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张志广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张文借款本金50万元及月利率按2%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执行人张志广负担。

49、案号: (2016)粤1581执73号

被执行人: 李水青

身份证号: 4415221974****2395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2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李水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姆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费、鉴定费、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281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执行人李水青负担。

50、案号: (2016)粤1581执34号

被执行人: 庄少怀

身份证号: 4425301957****0053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31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执行人庄少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谢汉球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

51、案号: (2014)汕陆法执字第19号

被执行人: 陈天德

身份证号: 4415221983****4297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汕陆法民初字第13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林素跃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590.80元;

二、逐月向林素跃支付生活费人民币861.30元。

52、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82号

被执行人: 林伟浩

身份证号: 4405211973****3814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8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林伟浩、王万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郭海珍、张志林、张玉、张九留人民币531903.55元(被执行人林伟浩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110000元应予扣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的赔偿额为限与另外李小琼车损、王俊受伤、唐江红受伤、胡胜桥死亡引起的损失共同按比例分配)。

53、案号: (2014)汕陆法执字第37号

被执行人: 方木健

身份证号: 4415221987****0618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汕陆法民二初字第3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方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47101.30元。

二、被执行人方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11月4日止的***金为416442.11元、以及自2013年11月4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以货款16547101.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的***金。

三、被执行人高屏对被执行人方木健的上述两项债务总额2063543.41元中在2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54、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73号

被执行人: 林加钳

身份证号: 4415811992****4711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47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55、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71号

被执行人: 邓庆其

身份证号: 4425271966****1692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尾中法民二终字第2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陆丰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豪工资款人民币1382759元以及奖金人民币2303400元。第三人邓庆其、莫妙何承担连带责任。

56、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57号

被执行人: 代文亮

身份证号: 3403231980****2837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2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57、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37号

被执行人: 龚海云

身份证号: 4211231974****0813

立案时间: 2015-05-18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1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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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16号

被执行人: 姜贻炎

身份证号: 4326231963****5513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汕陆法民二初字第32号、(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4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姜贻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金良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的鱼塘承包金91390元,以及自2014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以申请执行人郑金良与被执行人姜贻炎于2005年4月20日签订的《鱼塘转包合同》约定的每年每亩190元,实际面积444亩为基数计算)的鱼塘承包金。

59、案号: (2013)汕陆法执字第25号

被执行人: 薛智周

身份证号: 4415221983****5315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汕陆法民初字第24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执行人夫妻存续期间购置奇瑞牌小轿车(车牌号:粤BJ1F63)价值30000元;凯马牌小货车(车牌号:粤L52235)价值7000元,均由被执行人使用所有,被执行人应给付该二辆车辆的差额价款人民币18500元给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济帮助人民币40000元。

60、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9号

被执行人: 郭红亮

身份证号: 4110231975****0011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67号、(2014)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3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郭红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申请执行人唐永林、芦小东、申青霞、唐雅宁支付赔偿款306455.06元。

61、案号: (2016)粤1581执80号

被执行人: 李辉龙

身份证号: 4415221978****2370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甲民初字第6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李辉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刘木填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800元,由被执行人李辉龙负担。

62、案号: (2017)粤1581执7号

被执行人: 陈武标

身份证号: 4415221977****0056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民终28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陈武标应付还黎小义承包押金人民币60000元和砖膜款人民币27800元,共人民币87800元。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7466元,由黎小义负担人民币6376元,由陈武标负担人民币1090元。

63、案号: (2017)粤1581执28号

被执行人: 李冠壮

身份证号: 4415221981****0639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19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李冠壮确认结欠申请执行人郑庆文人民币85000元。

二、申请执行人郑庆文同意免除被执行人李冠壮借款***金10000元。

三、借款8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冠壮自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2月止分五期付还,每月付还17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7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87.5元,由被执行人李冠壮负担。

64、案号: (2017)粤1581执29号

被执行人: 傅振炎

身份证号: 4415221974****4112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二初字第1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执行人傅振炎向申请执行人郑素丽支付车辆转让款80516.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郑素丽支付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付清车辆转让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的***金。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0.8元及公告费1120元(其中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登报公告费520元;送达判决书的登报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傅振炎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二、法人及其他组织

1、案号: (2016)粤1581执11号

被执行人: 陆丰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7010540-2

法定代表人: 杨坤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陆丰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李豪欠款人民币110134元,被执行人邓庆其、莫妙荷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37号

被执行人: 十堰诚德物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5391759-9

法定代表人: 许国昌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1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3、案号: (2014)汕陆法执字第24号

被执行人: 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7087327-0

法定代表人: 宋跃进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汕陆法民一初字第4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张金星、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范东坪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96799.86元。

4、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22号

被执行人: 资溪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67243901-6

法定代表人: 章茂荣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0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张必玉、资溪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方亚英人民币323839.83元(被执行人张必玉已支付5000元应予扣除)。

5、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39号

被执行人: 武汉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9243122X

法定代表人: 李凤娇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8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

6、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71号

被执行人: 陆丰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7010540-2

法定代表人: 杨坤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尾中法民二终字第2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陆丰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豪工资款人民币1382759元以及奖金人民币2303400元。第三人邓庆其、莫妙何承担连带责任。

7、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57号

被执行人: 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5683282-7

法定代表人: 潘天军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2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8、案号: (2017)粤1581执54号

被执行人: 深圳林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31974259-1

法定代表人: 严友建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581民初34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深圳林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陆丰市唯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前期服务费8万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25.19元,由申请执行人陆丰市唯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425.19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林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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