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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一点通
大多数公告的开头都会有个黑框框,里面写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长成这样:
框框里都是程式化的内容,一般没人在意。但这框框里隐藏着一个魁梧的身影--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叫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这身影可能是公司,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董监高。
咱们今儿就嘚吧下界定了义务人的规则,再说说框框里的东西怎么写。
一、相关规则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字样的规则有200多个,翻几个给出定义的咱们瞅瞅。
1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
“
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
“
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证上〔2015〕240号)
“
义务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
4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50号)
“
义务人: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5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
“
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6
证监会微博问答
“
义务人:发行人、收购人、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咱们总结一下啊,信披义务人的界定包括:
上市公司、发行人、收购人、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业机构(债券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董监高。
二、中介机构算不算信息披露义务人
咱们暂时抛开上面的规则,换个思考角度。《上市规则》中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义务人应当对自己出具的文件负责,包括报告、公告、专项说明等等。中介所出具各种文件的编制、撰写主体并不是上市公司,而是中介自身,上市公司只是为该等报告的披露提供了通道。
可以认为谁干的活儿谁负责,谁出的东西谁是义务人。
更简单粗暴的理解方式:文件谁盖章、谁签字、谁落款,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就是谁,谁就有义务保证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误漏。所以,中介机构应当视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不同义务人的黑框框
不同义务人黑框框不一样的,大家小心,不要为别人扛雷。
1
大股东
2
董高
3
控股股东
4
监事
5
实际控制人
6
收购人
四、特殊情况
1
券商持续督导
大家可以去翻翻保荐工作相关的规则,里面明确要求了保荐机构的责任。简言之,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捅了任何篓子保荐人都跑不了。
2
其他
有时候捏,上市公司照搬了别人的东西,但披露义务主体并未改变。说个常见的啊。
如果公司收到的问询函涉及了会计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和会计师沟通,共同撰写回复;有的公司财务较弱或者较懒,直接就让会计师代劳了。
这种情况下,即使回复内容都是会计师写的,那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是公司。为啥?落款是公司董事会啊。
五、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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