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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自2016年的私募行业监管风暴,在2017年不断升级。随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8月3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上升到更高的层面。
私募合规宝从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来看截止2017年9月27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司已达21047家。
通过私募汇app统计到,今年以来截止到2017年9月22日有4359家私募管理人在协会成功登记的同时,又有744家私募管理人在协会被注销与撤销。
在私募行业严监管与核查的大背景下,月注销的管理人数量也呈现增长的趋势。私募牛管家今天整理了7种常见私募管理人被注销的情形。
1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登记6个月之内未发行基金产品
政策依据:2016年2月5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2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基金的
政策依据: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3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按要求披露基金信息
政策依据:2016年2月4日,中基协颁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处分与纪律处分
政策依据: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入会申请。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六)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协会对会员及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等诚信类措施;
(二)要求限期改正、参加培训、清理违规业务等矫正类措施;
(三)暂停受理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基金从业资格等业务惩戒措施;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取消会员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等资格惩戒措施。
5因参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五)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
政策依据: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7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资格终止的
政策依据: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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