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然组词)
——论安提戈涅与克瑞翁之争
在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开篇,作者提出:“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的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正是同样的这一问题,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的第一讲中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作为“法”这一术语,包括了以下对象:第一,上帝对人类制定的法;第二,人类对自己制定的法。”简言之,在奥斯丁看来,法包括了神法(或者称为上帝法,宙斯法等)和人定法(或称人类法)两大类。
在《安提戈涅》一剧中,我认为:安提戈涅与忒拜王克瑞翁的争论的焦点即在于神法和人定法之间的效力冲突和价值抉择!
一、《安提戈涅》文本分析
安提戈涅与忒拜王克瑞翁的争论的文本主要集中在全剧的第二场。
在争论的开始,安提戈涅就鲜明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因为向我宣布这条法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界神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在这段抗辩中,安提戈涅认为神法(或者称为上帝法,宙斯法等)效力应当(“我不认为”)高于人定法(即文中所称“凡人制定的法令”),神法是“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人定法(“凡人下一道命令”)不能“废除”神法。
面对安提戈涅的诘难,克瑞翁并未正面回应,而只是通过贯彻死刑的刑罚来表明自己的观点――“我不想做什么了,杀掉你就够了。”而在第三场,他与其子海蒙的对话中,克瑞翁比较详细的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凡是城邦所任命的人,人们必须对他事事顺从,不管事情大小,公正不公正;”“只有服从才能挽救多数正直的人的性命。所以我们必须维持秩序!”
在这里,克瑞翁针锋相对的提出了与安提戈涅相反的观点,即人定法必须被服从,哪怕这种人定法不公正,哪怕这种人定法与神法相矛盾――“人们必须对他事事顺从,不管事情大小,公正不公正”!
在这里,神法和人定法之间的效力冲突尖锐而明确。基于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安提戈涅和克瑞翁对于神法和人定法的价值抉择也就完全相反!
因此我认为,这部戏中,安提戈涅和克瑞翁之争的焦点即在于神法和人定法之间的效力冲突和价值抉择!
二、安提戈涅的“神法高于人定法”观点分析
安提戈涅认为埋葬哥哥是“对哥哥尽我的义务”,是履行神法规定的义务。并认为“即使为此而死也是件光荣的事,我遵守神圣的天条而犯罪。”
恰如威廉 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说:“上帝所设定的义务,高于一切其他法,人类法如果与上帝法背道而驰,则人类法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所有有效的法,其强制力都来自神法渊源。”
三、对安提戈涅的“神法高于人定法”观点的反驳
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中指出: “所有人类法都应当与上帝法保持一致,我毫不迟疑的赞同,”“但这一切,都包含在“应当”(ought)的含义之中。”
但是安提戈涅,恰恰将这一观点在另一个层面上――实证的、实践的层面上――不恰当的误解了,即认为:和神法相冲突的人类法没有强制力,没有约束力――更抽象的说,就是与神法相冲突的人定法不是“法”!
这就是这一观点不妥之处:它混淆了两个层面――“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的区别。从“应然”的层面只能推导到“应然”层面的结论,却无法直接将“应然”贯穿两者之间的隔阂,实现于“实然”层面。
反观剧本中安提戈涅的原话,“应然”的神法“应当”高于“实然”的人定法,只能推导出与上帝法相冲突的人类法“应当”是无强制力、无约束力的。而这一“应然”的推论在现实中是毫无意义的。《法理学的范围》指出:“最为有害的法,即使与上帝的意志十分矛盾,其也从来都是并且继续将是司法审判机构强制实行的法,”“从创世纪至今,在一个法院里,没有听说过以上帝法作为辩护理由或请求理由,可以获得成功的。”
安提戈涅便是这样一个“没有获得成功”的悲剧的例子。
安提戈涅的悲剧性的源头在于她最直接的混淆了法在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的界限。“因为向我宣布这条法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界神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根据这一大前提,她认为与神法(宙斯法)相矛盾的人定法(克瑞翁的命令)实际无效,从而义正词严的以此为依据与之正面冲突,直至最终牺牲自己的生命,成为一个悲剧。而其实,她的推理过程是不妥当的。按照她上文的大前提,只能推导出应然层面上的结论,即与神法(宙斯法)相矛盾的人定法(克瑞翁的命令)“应当”无效!而其实,在克瑞翁看来,在城邦统治者看来,在政治优势者看来,无论“公正不公正”,无论是否与神法相违背,人定法在实然的、实践的层面,仍然有效――“我不想做什么了,杀掉你就够了。”“权力,在当权者看来,是不容冒犯的”!
于是乎,这两者的碰撞,结局自然以“应然”层面屈服于“实然”层面,以安提戈涅献出生命的悲剧而告终!
四、索福克勒斯的观点分析
任何文学作品中,作者的观点都隐含于文本和情节之中。
在《安提戈涅》中,索福克勒斯的情节设置,似乎在上文两大对立观点中取了折衷:既让克瑞翁将安提戈涅“活活关在石窟里,给她一点点吃食”,从而隐喻的承认了人定法的实然效力;同时又让先知出现,并通过歌队长的解劝,令克瑞翁在第五场中“回心转意”,从而抬高了神法的应然效力。
而最终,安提戈涅在刑罚执行之前自杀的结局,更表现了索福克勒斯的模棱两可的态度。这样的情节设置,作者既避免了承认人定法实然效力高于神法(安提戈涅由人类的实然刑罚处死),又避免了妄谈神法应然效力高于人定法(克瑞翁因惧于神法的应然效力而将安提戈涅释放)!
五、小结
从实证法学的角度,人定法的实然效力高于神法的应然效力;而从安提戈涅的角度,神法的应然效力既“应然的”高于人定法效力,也“实然的”高于人定法效力。
实然的人定法的存在,恰恰就是本剧的真正关键所在!
作者:天道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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