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标(政府招标一般在哪里公示)
目前,河北、四川、河南、广东、江苏等地已经发文,推进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
8月2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1、2021年10月起,正式启动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推行工作。
2、评标委员会应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
3、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
2021年,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鼓励各地根据情况实施“评定分离”。
江苏
2021年4月,江苏发布《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全省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评标方法和标准与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一致,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安徽
2021年3月,安徽省住建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明确: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 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适时调整公布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异常低价参照标准,坚决杜绝低价抢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
浙江
2021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四川
2020年12月,四川省发改委、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并从中根据其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
各市(州)要制定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广东
2020年7月,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招标、评标、监管三个环节,实施16项改革,试行“评定分离”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试行“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尚未开展“评定分离”制度的地区要借鉴已实施地区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定分离”细则,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
河南
2020年6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支持洛阳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探索推行评定分离、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优化评标导则、建立标后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提升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广州
2020年11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
指引招标人科学制定“评定分离”方案,在评标阶段引入“通过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式,并对审查标准进行了规定,强化评标阶段对技术方案的分析、对报价合理性的评审以及对风险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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