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事件(酒鬼酒事件属于系统性风险吗)
又一件商标纠纷案“落槌”,酒鬼酒赢了!
文 | 卖酒狼团队
编 | 余小梅
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兰陵美酒”)在其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内参”标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鬼酒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并赢得了官司,获赔70万元。
A
“内参”属于酒鬼酒公司独创!
法庭上,原告酒鬼酒公司明确要求,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是第3981390号“内参”文字商标。
酒鬼酒公司指出,“内参”品牌系酒鬼酒公司独创,是酒鬼酒公司的超高端产品!
2010年“内参”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16年,内参酒成为G20峰会(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晚宴用酒,进一步巩固了“内参”作为超高端白酒品牌的市场地位。
经酒鬼酒公司称其调查发现,被告兰陵美酒公司大量生产、销售的白酒,突出使用了“内参”标识。
酒鬼酒公司认为,该事实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为此,酒鬼酒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兰陵美酒公司、好日子酒水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内参”商标权酒水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采取行为公开消除影响。
需要大家注意到的是,好日子酒水营销部列为被告,是因酒鬼酒认为,好日子酒水经销部作为商业销售者,完成了被控侵权商品进入终端市场的最后一个环节,亦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B
兰陵美酒不承认侵权!
与酒鬼酒当庭对质,兰陵名酒不承认侵权!
兰陵美酒辩称:内参”文字不具有显著性,具有明显的通用含义即内部参考,所以,其在涉案酒水上使用“内参”文字系合理使用。
标注上了“内参”是为表达该酒具有“内部招待”“内部供应”的含义,并不具有辨识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合理使用。
另外,兰陵美酒公司认为,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内参”标识,与原告的第3981390号商标进行比对,既不构成近似,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好日子酒水经销部认为,涉案白酒是由兰陵美酒公司生产,其在参加被告兰陵美酒公司的相关活动时获赠取得,涉案白酒有明确的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经销部表示,涉案白酒属于自用,并未在店铺内摆放对外进行销售。
C
法院判决,兰陵美酒赔钱!
针对兰陵美酒的辩词,济南中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2008年6月21日就已注册,经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
划重点,法院认定,“内参”商标是属于酒鬼酒公司的知名商标。
法院还指出,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的正面、背面及侧面中心部位,均标示有竖向排列的“内参”文字,且在包装当中处于一般消费者最易识别的位置,构成突出使用。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涉案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相比较,二者读音、排列相同,字形、字体相似,构成近似。
另外,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内参”文字,根据文字含义,不能得出属于“内部供应、内部招待”描述性使用的结论。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济南中院判令,兰陵美酒公司和好日子酒水营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酒鬼酒公司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兰陵美酒公司赔偿酒鬼酒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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