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东齐河城投债权资产项目(齐河县国有企业划归城投)
市创新委成员及有关单位: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拟于近期启动2022年济南市“科创济南建设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 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1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
二、申报主体
在济南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获得科技奖励个人),所申报项目符合上一年济南市“科创济南建设若干政策专项资金”扶持条件。
三、申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将《2022年济南市“科创济南建设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申请信息表》(附件1)、经有关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近两年(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文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纸质版),按照市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申报。
1.企业创建高端研发平台的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8条),用于支持企业创建高端研发平台。
(1)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对《济南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与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空天信息、生命健康、现代农业和生态环保等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等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企业,以及外地整建制迁入我市的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非上述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新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2)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财政补贴,申报条件按照《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3)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其仪器设备投入情况给予财政补贴。申报条件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各方面条件满足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在申请补贴前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符合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理事会决议、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地方合作成立分支机构的具体合作协议文本、分支机构法人证书、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相关通知文件或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材料,机构企业设备投入清单及通知内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标准和品牌建设的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9条),用于支持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技术标准类补助申报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官网2022年5月11日《关于开展2021年度品牌建设(标准化项目)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进行申报。
3.高端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12条),用于支持入选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创业类)和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人才创办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4.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14条),用于支持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以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个人、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符合条件的获奖单位及个人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5.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20条),用于支持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
(1)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符合《济南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中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但不属于重点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科技部认定文件、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2)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扶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绩效评价结果优秀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3)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在孵或入驻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扶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与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6.培育创新型企业的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7条),按照《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济政字〔2020〕20号)相关条款执行。
7.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财政补贴,按照《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济办发〔2021〕6号)相关条款执行。
8.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首次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的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15条),按照《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济科发〔2021〕27号)政策相关条款执行。
9.对大学科技园建设给予财政补贴的兑现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21条),按照《关于加快驻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深化市校融合发展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15号)相关条款执行。
10.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研发机构建设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23条),按照《济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济科发〔2020〕77号)相关条款执行。
(二)区县初审推荐。各区县(功能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及个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市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区县推荐上报时间)。
(三)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市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和区县推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的申报单位,可委托有关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填报《2022年济南市“科创济南建设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与其他申报材料(纸质版和PDF版)于6月30日(周四)前汇总提交至市创新办。
联系人:市科技局战略规划处张仁湘,杨静
地址: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0809房间
济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代)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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